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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买房带押过户政策

05-19     浏览量:74

适用范围

武汉全市范围内,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在抵押期间买卖过户,且买方需要以该房屋申请抵押借款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一并申请办理“三合一”登记(存量房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原抵押权注销登记)。

申请主体

由买卖双方以及双方贷款银行共同申请。

存量房转移登记由买卖双方和卖方贷款银行共同申请,若不动产登记簿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约定的,则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

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由买方和买方贷款银行共同申请;

原抵押权注销登记由卖方贷款银行单方申请。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一并申请办理“三合一”登记(存量房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和原抵押权注销登记)。

2.审核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一窗受理后,与房管、税务部门同步开展审核工作,买卖双方税费缴纳完毕,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三合一”不动产登记。

存量房转移登记,将不动产权利人由卖方名下转移至买方名下;

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为买方贷款银行设立抵押权;

原抵押权注销登记,将卖方贷款银行的抵押权注销。

注:

如果卖方以及卖方贷款银行不能同步结清贷款,无法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贷款结清证明,可待卖方贷款还清后,由卖方贷款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线上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买卖双方在同一银行申请贷款,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存量房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买卖双方、银行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银行授权委托书;

2)存量房买卖合同、主债权合同以及抵押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贷款结清证明以及贷款银行同意带押转移的证明材料。

2.买卖双方在不同银行申请贷款,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买卖双方以及卖方贷款银行需提供: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存量房转移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买卖双方、银行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银行授权委托书;

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贷款结清证明以及卖方贷款银行同意带押转移的证明材料。

2)买方与买方贷款银行需提供: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权首次登记),买方、银行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银行授权委托书;

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注: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系统共享获取的信息或者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重复提交,不能获取的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可办理银行

目前,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湖北银行和广发银行等多家银行已运用“带押过户”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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