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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贷款对象

01-03     浏览量:15

一、异地贷款对象

受理范围:受理范围包括湖北省内城市以及长江中游城市群与武汉签订住房公积金合作协议城市。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合作城市包括:长沙、合肥、南昌、岳阳、九江、安庆、六安、铜陵、株洲、抚州、湘潭、宜春。借款人为武汉户籍,且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

二、异地贷款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

3、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4、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之内,首付款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5、在缴存城市和本市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且无影响异地贷款偿还的其他负债;

6、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7、符合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借款人及配偶已累计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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